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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 【生效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1号

关于核准辽宁省塔城陈醋酿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喀左陈醋、崇明老毛蟹、崇明老白酒、南汇水蜜桃、东海水晶、永春佛手、永春篾香、安溪铁观音、政和白茶、万年贡米、庐山云雾茶等11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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