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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94 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 【生效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

(闽政文〔2008〕39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编办、财政厅、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全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并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原从事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编制不划转,相关事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级编办妥善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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