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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的轨道交通》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拍摄许可〔2008〕142号
  • 【发布日期】2008-12-01
  • 【生效日期】200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的轨道交通》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的轨道交通》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拍摄许可〔2008〕142号)




五洲传播中心:

你中心关于与美国探索频道合作拍摄纪录片《北京的轨道交通》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12月拍摄北京颐和园和前门箭楼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及使用管理单位商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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