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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函[2008]341号
  • 【发布日期】2008-11-27
  • 【生效日期】2008-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市函[2008]3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附件1),我部自2008年起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内的统计数据,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hurd.gov.cn)上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地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9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9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于2009年3月底前将汇总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4230

传 真:010-63719422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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