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 【发布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5万吨和450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2009年为国别配额实施第一年,为保证国别配额顺利实施,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含加工贸易)。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
二、国别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中的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能填注新西兰。
三、有实绩者(指持有2008年羊毛、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国别配额,2009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8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单个企业羊毛可申领总量不超过800吨,毛条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9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四、2009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三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核准的无实绩者(指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全球关税配额的企业)可以递交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五、商务部授权机构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发放国别配额,需在配额证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六、企业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向海关提交相关配额证明。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若企业只提供相关配额证明而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七、最终用户在按照规定办理国别配额证明核销时,需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相应的原产地证书复印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在系统中国别配额项下进行核销,并留存有关文件。
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5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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