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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2008〕33号
  • 【发布日期】2008-11-18
  • 【生效日期】2008-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08〕3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了解和掌握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2.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技术支撑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具体方式主要是:

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煤矿企业关于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档案建档情况,了解掌握接尘人员体检、尘肺病患者发病和死亡等情况。

⒉随机抽查,现场监察。随机抽查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认真查阅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原始监测记录、粉尘监测频率、监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游离SiO2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等文件资料;现场查看粉尘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及正常运转情况、“MA”标识情况等。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专项监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总体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

五、其它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监察执法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认真准备,依法监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进行处罚,并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执法结束后,各省局要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于12月25日前将专项监察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两个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省局的专项监察结果进行抽查。

联系人:赵葆青

电话:010-64464296

E-mail:zhaobq@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2.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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