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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向李京喜等34名同志颁发核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98号
  • 【发布日期】2008-11-17
  • 【生效日期】2008-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向李京喜等34名同志颁发核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向李京喜等34名同志颁发核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98号)




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08年我局组织开展了核安全监督员培训和考核,其中李京喜等34名同志符合核安全法规规定的核安全监督员条件。经研究,决定向李京喜等34名同志颁发《核安全监督员证》(名单见附件),有效期5年。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备制造、核设施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及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取得核安全监督员证人员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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