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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开栓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88号
  • 【发布日期】2008-11-14
  • 【生效日期】2008-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开栓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开栓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政办综〔2008〕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入冬以来,全市供热单位克服资金紧张、煤炭供应严重不足等困难,按时或提前开栓供热,但仍然有一些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供热或以本单位职工供热为主兼供社会住户的供热单位),特别是部分中直、省属自管供热单位,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供热前的准备工作,置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的职工及居民冷暖于不顾,在事先未向市供热主管部门通报、也未采取移交和托管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弃烧弃管,引起居民群众强烈不满,已成为今冬城市供热最难以排查、最难以调处的突出问题。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住上暖屋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哈所有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的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的供热工作,不得再发生弃烧、弃管行为,不得把矛盾推向社会。

二、所有在哈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所属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开栓供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尚未开栓供热的,要组织人力、落实资金、抢修设施、购储燃煤,尽早向居民用户开栓供热。

三、已开栓供热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供热运行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购储燃煤,保证供热连续、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四、凡承担部分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职工采暖的同时,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以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对居民停热或限热。对发生摘网停热行为的单位,在今后实行供热特许经营时将不授予《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五、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居民室内供热设施”和“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的规定,对因委托收费和设施维修纠纷造成自管房产家属区停热的,将追究供热单位的责任。

六、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系统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领导包锅炉房的方式,层层落实职工采暖包保责任制。因单位改制、关停、破产等原因无力承担自供热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实行临时接管,并投入相应资金维持供热正常运行。如果所属自供热单位发生弃烧、弃管和供热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七、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辖区供热监管力度,及时协调化解自供热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不得将矛盾上交。对供热出现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群众挨冷受冻的,将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的《供热工作责任状》进行行政问责。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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