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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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