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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泉政文〔2008〕202号
  • 【发布日期】2008-10-31
  • 【生效日期】2008-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泉政文〔2008〕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地处大陆东南沿海地震带,位于长乐―诏安断裂带与永安―晋江断裂带交汇部位,是国务院首批公布按7度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的城市之一。1995年2月25日晋江海外发生5.3级地震,1999年8月5日惠安海外发生4.8级地震,2007年8月29日永春一都发生4.5级地震,由此,加强和提升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刻不容缓。为认真汲取四川“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更好地贯彻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要加快泉州市地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宣传网、地震监测网和地震灾情速报网”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地震速报和地震灾情信息报送的及时、畅通,为各级政府抢险救灾和社会稳定提供第一手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地震部门的职责,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设施建设,确保我市14个数字化地下流体综合前兆台站、强震动观测台网(台阵)、钻孔体应变台站等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地震监测作用,准确连续地为上级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前兆监测观测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在保障地震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应根据当地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保障监测预报、编制编修抗震防灾规划、开展抗震防灾科学研究、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抓紧完成各县(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泉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02-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相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抓好本辖区抗震防灾规划管理工作;尚未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本辖区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并与本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市及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矿产资源等规划和城镇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与本级抗震防灾规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要抓紧各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民居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三、全面提升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的抗震防灾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纪要精神,尽快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和提升我市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抗御地震灾害能力。

要优先推进学校、医院中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的抗震改造工作,抓紧摸清底子,搞好抗震防灾规划,在科学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分类、分步组织实施。要安排好财政资金投入,并注意引导社会资金,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工作的推进、经费的筹措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要拿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具体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其他公共、民用建筑物抗震改造工作,也要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进,各地应在充分了解掌握本辖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详细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业主按当地建设、地震部门的要求,自觉地进行改造加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指挥机关、供电供水供气、人员密集场所和地震中易产生次生灾害等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及重要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加强文物的抗震保护;同时,把好抗震审批关口,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防灾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部门抗震标准要求的建筑物落地。

市地震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督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计划,抓好提升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抗震防灾能力工作的落实。

四、全面推进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

我市沿海各县(市、区)都存在大量的石结构房屋,抗震能力差,存在严重的地震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农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要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农居工程同新农村建设一起抓,坚持抗震安全同经济实用相结合,坚持“重点防御、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不断增强广大农居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居抗震安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争取在10年内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改造各县(市、区)的石结构房屋,消除农村民居地震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抵御地震灾害和抢通保通能力要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抵御地震的能力。坚持公路建设抗

震设防标准,保证新建公路的抗震能力。切实加强对现有公路的维护和管理,加快危桥改造步伐,加大赶超力度,减少超重车辆对道路、桥梁的潜在危害,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努力保持并不断提高现有公路的抗震防灾能力。

要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时间,形成应急网络体系,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确认应急救灾物资、人员等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要全面加强公路抢修保通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地理信息资

料收集、遥感技术开发应用等基础工作,一旦公路遭到地震破坏能够迅速准确地对公路受损情况做出检测和评价,为抢修保通提供准确依据。建立迅速恢复公路运输的保障体系,提高公路保通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求援能力。

六、全面加强水利设施应急抢险工作

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和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的除险加固,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及其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设施全面做好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各项除险加固的各项措施。

建立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工作协调机制。一旦发生地震灾害,能迅速研究部署震损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和应急修复工作,并制定落实灾区生活用水、生产应急用水、城市备用水源水库的具体方案。

全面落实水利设施应急抢险措施。完善水利设施抗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发生后,确保受损情况的检查核实,迅速展开除险加固工作;制定应急避难方案,做好受危群众的安全撤离安置工作。

七、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建设救灾储备仓库

市民政局要根据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抓紧提出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区域的抗震救灾任务及其它自然灾害的救灾需求,大力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库建设,统筹规划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救灾物资储备库,切实提高我市防灾抗灾的物资储备能力。

加强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抗震救灾的要求,科学安排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尤其是要保障救灾帐篷、棉被、衣裤和应急发电机、照明设备等物资的储备;加大粮食、食用油、饮用矿泉水、药品、燃油等救灾物资日常储备,建立基本生活用品的紧急采购机制和预案,确保抗震救灾应急基本生活用品需要。

八、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设立专栏,提高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普及的力度,做到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党校要开设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讲座,以此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危机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专题教育的内容,开设地震等安全知识课程,加强在校学生的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学生防震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要积极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加强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级各部门要在地震部门指导下制定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方案,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尤其是要强化在校学生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评选一批地震应急避灾示范学校和示范单位,以点代面,以此推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应急避灾能力的提高。

市科技馆要做好地震科普展馆和“地震模拟振动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从各种渠道增加参观体验人流量,真正发挥其作用。

要建立完善抗震防灾舆论宣传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的新闻发布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通过正常渠道向社会公开,确保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

九、全面提高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健全高效的地震应急抢险指挥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机制,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前后衔接、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

要统筹现有各级各部门行业救灾救援力量。在加强对地震灾害紧急救灾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对现有的各行业、各部门救灾救援力量进行统筹整合,全面掌握救灾救援力量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统一指挥、统筹调度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救灾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地震突发灾害情况,能够集中统一组织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和各电信运营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在重大地震灾害条件下迅速恢复通信的保障机制和物资储备制度。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汶川特大地震应急抢险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级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避震疏散管理体系,完善现有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政府各部门熟悉掌握启动预案的步骤、程序、方法,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预案启动及时,运转顺利。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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