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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中心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高〔2008〕110号
  • 【发布日期】2008-10-23
  • 【生效日期】2008-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中心的通知

(闽教高〔2008〕110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重视和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中心(以下简称集训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协调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训练工作,提高全省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的总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技能大赛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职代表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方案并组织集训;根据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要求,开发省级竞赛项目,研究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操作内容,制定职业技能竞赛方案及评定标准;根据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成立有关专业专家组,指导职业技能训练工作。

二、为加强对集训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技能竞赛工作。集训中心下设秘书处,主要负责制订年度国家级技能大赛参赛方案、省级技能大赛竞赛方案、集训计划及负责做好落实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三、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重在参与、重在学习、重在提高”的原则,积极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积极参加集训活动。对参加技能大赛获得奖励的院校,有关项目可优先评为省级精品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教学名师。凡开设有与竞赛项目相应专业的院校,如不组队参加技能大赛,则取消该院校相关专业申报省级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格。

附件: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集训指导委员会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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