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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17
  • 【生效日期】2009-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6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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