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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08
  • 【生效日期】2008-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制定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起报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公开单位负责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等统计工作。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公开单位按照《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于下季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报送上季的统计数据。如遇法定节日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0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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