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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福建省拍卖行申请举办“海都百姓搜宝拍卖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物〔2008〕119号
  • 【发布日期】2008-10-06
  • 【生效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福建省拍卖行申请举办“海都百姓搜宝拍卖会”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福建省拍卖行申请举办“海都百姓搜宝拍卖会”的批复

(闽文物〔2008〕119号)




福建省拍卖行:

你行《关于申请举办“海都百姓搜宝拍卖会”中国书画(第七期)的报告》(闽拍行字第018号)收悉。

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省文管会文物鉴定小组意见,我厅对你行所提供的拟作为拍卖标的的245件物品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这些物品中没有国家规定的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文物,准予于2008年10月12日在福建省画院举办“福建省拍卖行‘海都百姓搜宝拍卖会’”。请你行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将该次拍卖记录报省文物局。

特此批复。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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