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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78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保证全市正常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进行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资源整合力度,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推进供热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有效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

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各级政府要从行政首长预备金中拿出相应资金,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等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各供热单位须按其供热规模向供热所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跨区供热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作为事前质押、事后结算。对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一)因供热单位出现停热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

(二)因供热单位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应对热用户进行赔付但拒不履行赔付的;

(三)经市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

每个供热期结束后,对未发生上述支付情形的供热单位,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自动转为下年度供热质量保证金;发生支付情形的,须在事项处理后的20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对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主管部门要实行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单位分户立账,由交纳的供热单位定向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供热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四、全面开展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34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被评价为A级(绿牌企业)的供热单位,在扩展供热区域、实行特许经营时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B级(蓝牌企业)的供热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作重点监管,并适当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C级(黄牌企业)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新接或扩展供热区域;对被评价为D级(红牌企业)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和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视情形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将供热生产经营状况作为授予各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条件之一。

五、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批和验收管理

凡涉及供热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供热管网路由前,应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出具《落实建设项目热源联络单》,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采暖热源。对未确定热源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锅炉房和擅自并网的建设单位,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供热单位参加,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六、实行供热企业登记制度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均须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须就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供热单位的名称、性质、供热范围、供热面积、热源分布、供热规模和热用户情况等信息,为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和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奠定基础。

七、强化供热票据监管

各供热单位应按照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使用热力销售发票的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申购热力销售发票时,需提供市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热企业登记凭证,否则税务部门不予核发热力销售发票。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市)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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