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菲律宾艺员拉菲尔・纳瓦罗和罗谢尔・阿布瑞格到福州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市〔2008〕136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菲律宾艺员拉菲尔・纳瓦罗和罗谢尔・阿布瑞格到福州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菲律宾艺员拉菲尔・纳瓦罗和罗谢尔・阿布瑞格到福州演出的批复

(闽文市〔2008〕136号)




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和福州瞳创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邀请菲律宾艺员拉菲尔・纳瓦罗(NAVARRO RAFAEL)和罗谢尔・阿布瑞格(ABRIGO ROCHELLE)于2008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期间,到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演出。

请你公司和福州瞳创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