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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计划和做好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8〕677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计划和做好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计划和做好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677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推进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261号)要求和各地推荐,经审核筛选,现将2008年度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计划(详见附表)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管理。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督促指导项目承办单位抓紧组织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加快项目建设改造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改造计划。

二、做好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2008年推进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闽经贸商业〔2008〕261号)确定的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超市化改造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在各项目承办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严格掌握建设和验收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上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工作报告和各个项目验收结论)。验收形式采取听取项目承办单位情况介绍、现场考察、材料审核、分项评分等方式进行。

验收工作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说明文字,并附《2008年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验收结论应在《2008年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结论表》(见附件3)写明“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或“不通过”三种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结论上签名确认。

三、验收时间安排。2008年12月起,各地应组织开展竣工项目验收,并在12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告验收情况。

附件:1、2008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计划表

2、2008年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3、2008年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情况表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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