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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 【生效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40号)




为缓解本市早晚高峰交通压力,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的成功经验,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1日起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下班时间不作调整。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商场每天上午开始营业时间调整为10∶00,适当延长晚上营业时间。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上班时间可分别为8∶30、9∶00、9∶30,下班时间按8小时工作制原则由各单位相应顺延。
四、鼓励适宜网上办公的企事业单位试行网上办公,适宜弹性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试行弹性工作制。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及大型商场错时上、下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值班制度,加强应急措施,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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