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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79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 【生效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08〕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规定,为建设覆盖全省、功能完备、技术先进、全国一流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战略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与体制创新,积极建设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切实提高环境管理和执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二)基本原则。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统一整合现有监控系统,统一解决建设、运行资金,建设省、市、县三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设三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对现有省级环境监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加快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实现对全省环境质量的动态监控。(二)建设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在全省52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中,新建11个自动监测站,对已建成的41个自动监测站进行改建、扩建;在重点河流市控县界断面新建79个自动监测站。

(三)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在16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建设自动监测站,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

(四)建设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1个背景点自动监测站、1个超级自动监测站;对省辖市现有46个空气自动监测站设施进行更新;对7个重点城市现有36个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升级改造;新建75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五)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在全省15个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有效监控。(六)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305台(套)重点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并配套建设610台(套)视频监控设施;对289台(套)重点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92台(套)氨氮自动监控设施和311台(套)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污染源废水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配套建设622台(套)视频监控设施。

(七)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各更新改造264台(套),配套建设528台(套)视频监控设施。

(八)建设辐射环境质量及放射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18个省辖市、四大流域及南水北调中线供水水体、6种土壤类型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对省放射性废源库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对全省810枚重点放射源实施自动监控。

(九)建设环境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开发环境应急信息系统软件,建设环境应急调度指挥视频系统;各省辖市建设一套移动监控系统,对辖区内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巡检。

三、建设资金来源

三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的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落实。国控、省控污染源或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新建的资金由企业承担,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企业承担70%,从省集中的排污费中以奖代补补助30%;市控、县(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地参照省级补助办法落实。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设施,由项目单位纳入污水处理厂投资计划,资金由项目单位承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更新改造自动监控设施的资金,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60%,从省集中的排污费中以奖代补补助40%。通过争取国家污染减排资金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落实地方节能减排资金、环保能力建设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同时,要调整排污费的使用方向,近三年内集中用于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将三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和其他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经费从排污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地要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作为环保能力建设的重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设资金,加大督办力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力推进,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省环保部门要统一制定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建设项目,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按时下达投资计划,对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要提高审批效率,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省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省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电力部门要配合省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监控数据真实可靠。

五、健全措施,保障运行

(一)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准入制度。省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我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入围招标工作。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新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自动监控设施,均要选用省统一招标入围的自动监控设施。(二)建立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制度。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优选经济和技术实力雄厚、环保业绩显著、社会诚信度高、运行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运营资质证书的专业化运行单位,从事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三)建立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奖惩制度。对按照省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按期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和有关单位,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仍未完成的,停止拨付补助经费,直至完成任务。对于不按要求更新改造自动监控设施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环保部门要建立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对运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和性质,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媒体曝光、取消在豫运营资质直至提请国家环保部门取消其运营管理资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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