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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8〕129号
  • 【发布日期】2008-09-18
  • 【生效日期】2008-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8〕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已经2008年8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直接提出,或由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到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八条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出方案。承办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的具体方案。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

(二)调查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拟定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区、县政府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提交。

(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后,由承办单位征求涉及各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听证会。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委常委、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全面协调。对区县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有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

(六)法律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未做好准备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由承办单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对其中的议题材料进行把关。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主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表达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形成决策决定。

(五)作出决策。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市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必须根据讨论决定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制成会议纪要。纪要除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最后决定外,应当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紧急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可安排相关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五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实施阶段后,负责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反馈纠偏,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必须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政府决策工作透明度,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则和程序,或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大小等情况,由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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