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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财字[2008]133号
  • 【发布日期】2008-09-18
  • 【生效日期】2008-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商财字[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协会:

今年以来,受美次贷危机影响扩大、国际市场需求萎缩等影响,企业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明显加大,部分地区出现了进口商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坏账增加、出口报损案件增长较快的情况。为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出口收汇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出口收汇风险防范意识

防范出口收汇风险,事关我国对外贸易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意识。一是要密切关注形势,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情况的跟踪分析,积极研究解决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问题,对收汇风险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二是要做好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宣传引导工作,重点揭示、披露本地区主要出口目标市场的重大政策调整、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等预警信息,提醒企业关注收汇风险变化情况。三是要注意收集并总结企业有效防范收汇风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四是针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经验不足、风险意识相对较低、对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差的情况,要把中小企业作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的重点。

二、多方协作,加大对防范收汇风险的支持力度

增强企业防范出口收汇风险能力,是促进外贸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行业商协会、金融保险机构等的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协作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搭建平台,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一是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别风险动向,掌握外贸风险防范、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工具的宣传,鼓励企业积极参保,大力推广保理、福费廷等风险防范工具,降低收汇风险。三是积极探索引入国际先进的信用管理和评级机构,商账追索等服务业,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服务理念。四是积极尝试,大胆创新,根据企业需要,会同金融保险机构认真研究创新避险工具,开发更多、更好、更优惠的避险产品,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而后进一步总结推广。

行业商协会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要求,为会员企业和服务对象提供形式多样的风险防范服务。要及时发布本行业出口风险预警信息,进行风险提示;要将行业内企业举报的国外不良进口商信息,及时通过行业刊物、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要加强行业协调,减少行业内的出口恶性竞争。

三、加强管理,提高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能力

外贸企业作为风险防范的主体,要主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加强出口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对方以不符合同为由拒付货款。要加强对国外客户资信的了解,对老客户要及时掌握其商业信用、债务偿还能力等动态信息;对新客户可借助信用管理公司对客户信用度进行调查,避免盲目签单出口。要尽可能选择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安全稳妥的贸易结算方式,及时清算货款,一旦发现外方有故意拖欠行为,要高度警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要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避险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四、积极应对,保障企业出口收汇的合法权益

对出口收汇过程中出现的外方恶意拖欠、拒付货款、违约毁单、申请破产等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金融保险机构、行业商协会和出口企业要积极应对,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要通过与境外中介组织积极协商等方式,帮助企业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经贸纠纷,减少损失。二是在出现重大的收汇风险事件时,可通过我驻外经商机构与当地政府部门等有关机构进行磋商协调,做好事后补救工作。三是要积极组织遭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寻求司法途径,争取合法权益。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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