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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9-18
  • 【生效日期】2008-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创业,探索科技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根据科技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和2007年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以建立科技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科技人才以科技特派员身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通过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培育一批农村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培养一批科技创业型人才、带领一方农民致富,加强科技人才、科学知识与农村经济的结合,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帮助驻点单位制订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规划,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结对帮扶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

(二)帮助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组织科技开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培训示范体系;

(三)创办和帮助发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科技型经济实体;

(四)开展实用农业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培植农业科技示范户,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与致富本领;

(五)搭建农村基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模式

(一)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合伙人或股份制等方式,出资创办、领办、承包农村企业、园区基地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得报酬。

(二)有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与农民或企业签订技术、信息服务协议,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获得合法报酬。

(三)资金入股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投资参股,与农民、农村企业合作创办经济实体,按股分红。

(四)无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无偿为农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致富和企业发展。

(五)土地流转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组织农民科学种养。

四、人员选派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农村地区的需求和科技人员的意愿选派和聘用,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优势特色产业板块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及乡镇、村、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根据目标任务商定,一般两年一轮。

(一)选派对象。

两年内,省、市、县三级共选派1500名科技特派员,其中省级选派200名优秀科技人员。选派对象为:

1?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在编人员;

2?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的涉农专家(含离退休、身体健康的专家、管理和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4?农村乡土拔尖技术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科技人员;

5?高校毕业生(已纳入 “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一般不同时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和创业;

2?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特长、技能和实践经验;

3?具有适应农村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

(二)选聘程序。

1?县(市、区)收集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需求,并组织科技人员与需求单位对接,本地不能对接的向上一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提出申请,由上一级组织对接;

2.科技人员和服务对象根据对接协商情况签订服务协议;

3.服务协议报派出单位审批;

4.科特办认定、批准,其中:单位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由县(市、区)科特办认定、批准,单位在市(州)的科技特派员由市(州)科特派办认定、批准;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由省科特办认定、批准。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签订服务协议;

5?市(州)科特办认定、批准,报省科特办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当地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对在社会上选聘的无工资收入来源的科技特派员,由批准的科特办在聘用期间每年给予补助。省批准派出的由省科特办年终考评合格后予以兑现。

(三)科技特派员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的,在评定职称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2?申报职称时,只需参加省里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免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

3?晋升中、高级职称时,需提供选派期间的工作业绩报告,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报省职改办审核,组织专项评审;

4?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科技特派员工作一年后,可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四)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科技、农业、扶贫项目立项与经费安排上,对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

(五)科技特派员补助标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农信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也要建立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科特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工作等。

(二)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考核考评。各级科特办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完成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其优秀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对年度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不予兑现相关待遇,并取消相关补助,重新研究确定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三)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补助补贴、培训、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科技特派员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启动引导。从2009年起,由省科技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选派人数和补助标准等向省财政厅申报并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各市、州、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安排一定信贷额度,在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农户三个层面建立融资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在科技特派员的申请批准,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乡镇、村、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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