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1149号
  • 【发布日期】2008-09-16
  • 【生效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149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 <公司章程> 的请示》(新保发〔2008〕120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公司现有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为: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6578万股

苏黎世保险公司 24000万股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0727.6万股

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 10800万股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12万股

博智资本公司 5400万股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802.4万股

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200万股

国际金融公司 480万股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