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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634号
  • 【发布日期】2008-09-09
  • 【生效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634号)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08〕28号)的要求,你单位于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间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查,你单位通过三个月的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单位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单位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你单位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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