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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石照县衙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931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石照县衙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石照县衙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931号)




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钓鱼城遗址石照县衙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渝文物〔2008〕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堂内隔墙维修应使用竹篾夹泥墙的传统做法。

二、明确大堂外墙恢复夯土墙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并补充新添配木材的防虫、防腐要求。

三、地面做法中所使用的材料和规格要根据建筑部位和功能确定,应按现有依据进行调整。

四、工程中“白灰麻刀灰泥内外粉刷”和“白灰麻刀灰粉白”的做法不妥,应予修改。

五、补充东西厢房的复建依据,进一步深化设计。

六、明确工程投资概算的具体项目内容。

请你局组织设计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你局核准实施,并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物、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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