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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拍摄许可〔2008〕11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拍摄许可〔2008〕113号)




中央电视台外事处:

你处关于日本NHK《亚洲与汉字文化》摄制组来华拍摄专题片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9月拍摄陕西碑林博物馆开成石经、熹平石经、曹全碑等相关碑刻,陕西省考古所秦公石磬,陕西历史博物馆秦杜虎符,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编钟、相关若干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荆门博物馆郭店楚简(《老子》甲组30号),荆州博物馆相关若干张家山汉简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及使用管理单位商定。在拍摄过程中,凡涉及简牍文物,不得使用强光。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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