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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拍摄许可〔2008〕114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日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拍摄许可〔2008〕114号)




日本托福新公司:

你公司关于来华拍摄教育专题片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9月拍摄山东临淄齐国故城、田齐王陵、齐长城遗址、薛城遗址、银雀山汉墓及竹简博物馆和河南函谷关关城遗址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及使用管理单位商定。在拍摄过程中,如涉及有机简牍文物,不得使用强光。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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