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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第一、二阶段开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8〕72号
  • 【发布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第一、二阶段开工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第一、二阶段开工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8〕72号)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制造基地开工报告》(沪一机司字(2008)第011号)、《关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分阶段开工现场评审申请报告》(沪一机司字(2008)第016号)、《关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制造基地增加现场评审内容的请求》(沪一机司字(2008)第028号)及相关补充资料收悉。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对你公司临港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临港厂区第一、二阶段开工申请,临港厂区可以开展的活动如下:

一、部分机加工工艺活动许可范围(见附件);

二、浸漆工艺;

三、控制棒驱动机构出厂性能试验,包括冷热态性能试验;

四、焊接工艺(焊接方法限于手工钨极氩弧焊、手工电弧焊);

五、无损探伤(限于射线检验(厚度≤30mm)和渗透检验);

六、控制棒驱动机构的装配。

附件:上海第一机床厂临港厂区第一、二阶段开工部分机加工工艺活动许可范围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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