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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花源等三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734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花源等三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花源等三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08〕7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征求桃花源等三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意见的函》(建办城函〔2008〕4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2020)

(一)桃花源古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是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门章节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现状分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及相关措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维修、建设活动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报批。

(二)应严格控制该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周边各类标志、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活动。旅游度假设施须远离文物古迹,避免对文物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保证文物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增加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古村落、民居等方面的内容。

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0)

(一)补充说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冲虚观)、罗浮山摩岩石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现状评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及相关措施。

(二)风景区建设过程中新发现文物遗存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估和保护。

三、阿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5)

补充说明云鹏图书馆、万寿寺三佛殿等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及相关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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