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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佑顺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723号
  • 【发布日期】2008-08-15
  • 【生效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佑顺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佑顺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函

(办政函〔2008〕723号)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妥善处理朝阳市佑顺寺附属建筑有关问题的函》(办厅函〔2008〕57号)收悉。

我局历来尊重并支持宗教工作,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修缮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道观等。同样,涉及佑顺寺的保护事宜,文物部门也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在其先期勘察和本体维修工程方案设计方面,辽宁省文物局给予了足额经费保障,我局也于2007年6月批复同意其本体维修工程。但在有些问题上,你办转信内容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07年5月,我局接到群众来信称:一是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佑顺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大体量建筑,二是有关单位未经批准将佑顺寺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我局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同年8月,我局派员会同专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经勘察,群众来信反映内容基本属实,尤其是违法新建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体量巨大,严重的影响了佑顺寺的历史风貌和原生环境。该建筑正面宽约45米,进深约36米,高约11.5米,其正面东侧距佑顺寺西侧围墙约10.2米。而佑顺寺的保护范围为西侧围墙外25米,建筑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35米,即该建筑完全在佑顺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18、23条等。在我局调查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之后,违法建设停工等候处理。

然而,停工期间,有关单位非但未积极有效整改,配合处理工作,反而于近期再度擅自违法开工建设,其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反应强烈,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据此,我局于2008年6月致函辽宁省文物局,要求其依法核查处理此事。

此事已列为国家文物局2008年度重点督办案件,希望你办充分理解和支持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同时向有关人士做好解释工作,使此事早日依法得到处理。

专此函复。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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