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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50 号
  • 【发布日期】2008-08-15
  • 【生效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5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闽政办〔2007〕237号)的要求,今年9月我省将开展第一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方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二○○八年八月)

今年9月是我省开展的第一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为扎实有效开展宣传活动,推动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意义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是做好民族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族和睦的重要举措,是展示我省各族人民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重要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在全社会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各民族干部群众自觉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成果,争当民族团结模范,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围绕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发展变化,加强和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风貌。

三、活动方式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围绕中心,贴近群众,提高实效,营造氛围。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以提高全社会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模范学校、模范企业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到民族地区采访报道,利用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建立民族团结进步舆论阵地。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拍摄专题片。

(三)组织干部群众参观我省对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和事件的历史遗址、纪念场所、人文场馆,接受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到我省发达地区参观学习,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

(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落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到基层,把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各级民族工作协调委委员单位在宣传月活动期间,深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办好事,开展送医送药、送文化科技等下乡活动,帮助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各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法制观念以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识。同时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情况要及时总结,注意发现模范典型和事迹,及时加以推广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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