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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注意收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各类纪念物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普查函〔2008〕699号
  • 【发布日期】2008-08-06
  • 【生效日期】2008-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注意收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各类纪念物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注意收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各类纪念物证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8〕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普查办:

2007年4月4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启动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各项任务基本完成,现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实地文物调查阶段。

为真实记录在田野一线工作普查队员不辞辛苦、勤劳敬业的工作精神和真实的工作过程,展示普查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介绍普查工作重大成果,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事迹,反映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的积极参与,增加整个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的关注和了解,我办拟在适当时机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阶段成果展”,多角度向社会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应注意对普查过程特别是实地文物调查中普查队员使用的各种物品或器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类真实反映田野调查工作和生活中有纪念意义或代表性物品的保管和收藏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类物品的收集保存工作:

一、反应普查队员在实地调查中的真实生活写照,普查队员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生活用品,如服装、鞋帽、旗帜等;

二、普查队员记录的各种文字材料,如工作日记、心得体会、文学作品、填写的普查登记表等;

三、普查队员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工具,特别是能体现新技术、新方法在普查工作中应用的各类设备器材,如电脑、相机、GPS、测距仪等;

四、各地区制作的文物普查宣传用品,如宣传海报、宣传横幅、图片、徽章等;

五、运用照片、文字描述等多种形式记录实地文物调查中重大的普查成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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