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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8号
  • 【发布日期】2008-08-05
  • 【生效日期】2008-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8〕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制定的《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省农业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培训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狠抓培训质量,着力打造品牌。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7万人,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8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65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研究确定2008年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0―180天。对已培训结业的,其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最低不低于15天),县级阳光办要按月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并与《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一起报省辖市阳光办,省辖市汇总核实后报省阳光办备案。各地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

(三)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仍以目前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要把建筑基础抗震知识、房屋结构抗震理论和方法、房屋抗震加固、抗震结构改造等施工技术纳入培训内容。

五、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用于阳光工程的学费补助。今年共安排资金1.3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扶持848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3600万元,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财政配套1420万元。为支持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等黄淮四市开展培训工作,中央和省级培训补助资金对黄淮四市(含辖区内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450元标准予以安排,其他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445元予以安排。黄淮四市(含辖区内重点扩权县(市))财政按人均50元标准予以配套,其他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55元予以配套。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标准。1.培训补助方式。全省统一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对学员进行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印制。2.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原则上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20天补助150元、30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400元、120天补助500元、150天补助600元、180天补助700元。出国、出境劳务培训和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六、强化项目监管

各级阳光办要在继续落实阳光工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上好第一节课。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要在严格执行项目监管“五项制度”(公示、第一节课、月报、台账、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班,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财政等部门要共同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二)明确监管责任。省阳光办主要负责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的分配,督促基层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辖市阳光办负责监管市属培训机构、发放管理培训券和督导检查所辖县(市、区)的工作。县(市、区)阳光办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对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属省辖市管理的,省辖市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属县(市、区)管理的,县(市、区)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为调动各地和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对2008年培训任务以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即省对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下达指令性计划,省辖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培训机构不下达指令性培训任务,采取事后确认的办法,依据各县(市、区)、培训机构实际完成的培训任务来核定其所需的培训券,即培训机构招生一批、申报一批,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审批后确认一批。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在培训任务完成和培训券发放完的当月,通知所有培训机构停止阳光工程招生。如在12月确有超出计划的可使用下年度的指标;如在12月前仍未完成的,其培训券节余到下年度使用。省辖市财政部门依据培训券的发放数量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

(四)开展管理评价。省阳光办将依据各地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各地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七、确保培训质量

(一)继续实行订单培训。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培训继续坚持订单培训,确保培训的学员能够充分就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培训要紧紧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签订用人订单,确保充分就业。地方特色产业的培训也要坚持订单培训的原则,既可采取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安置学员就业的方式,也可采取企业与学员直接签订产品订单的方式。

(二)筛选优质培训基地。在方便学员培训和不增加学员负担的前提下,重点筛选那些设施较好、师资和职业介绍能力较强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培训基地的进退机制。各级阳光办要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工作,保证受训农民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省阳光办对各地上报的培训基地审核后在河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全国阳光办备案。

(三)加强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引导性培训工作。承担阳光工程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安全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和艾滋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要把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国阳光办将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免费发放给各培训机构。

(四)优化专业结构。要继续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把优质培训资源用于技术含量高、市场紧缺和就业收入高的专业培训上;要限制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培训,该专业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人数的10%。

(五)打造劳务品牌。要把打造劳务品牌作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着力打造一批品牌学校和品牌专业,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形象,吸引生源,扩大规模,占领市场。

(六)加强质量考核。要把阳光工程培训质量考核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培训质量考核力度,着重考核结业率、就业率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要加强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创建一批精品课程、精品专业,鼓励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实施阳光工程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职责。为强化工作责任,省政府将同省辖市政府、重点扩权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各地也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要按有关要求,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加大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降低农民的培训成本。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7〕64号)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培训单位收费的管理,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既不能超过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能高于当地同类培训平均收费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省阳光办每季度要对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组织1次抽查,省辖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省、省辖市、县三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

(四)严格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省阳光办要增加其下年度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不认定为培训基地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级阳光办,要按照农科教发〔200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阳光办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和解决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阳光办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主动组织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尽量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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