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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元上都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796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元上都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元上都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796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内文物发〔2008〕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元上都遗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论证四郎城古城、东凉亭遗址同元上都遗址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明确保护对象,并结合申报世界遗产的相关要求制订规划目标和原则。

(二)应适当参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并凝练遗址价值评估。应对各处遗址分别进行保存、保护现状评估,对各处遗迹残损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和分析,为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结合地形地貌,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应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特别是应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项目的建筑高度、体量、规模和外观等控制指标和要求,增强管理力度。应针对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保护分别制订管理规定。

(四)应区分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类型遗址分别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尽量减少干预”的原则,不同意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复原展示。遗址现状整修及重点修复应具体说明实施对象及范围,并补充技术要求。应进一步论证安装安防、消防设备的必要性。

(五)遗址展示应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应全面评估游客参观对遗址可能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订合理的展示规划,确定展示内容,应妥善处理展示道路建设与遗址保护的关系,避免对遗址造成破坏。应论证远期建设遗址公园和全面恢复元上都原始生态环境的目标的可行性。

(六)应进一步论证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元上都遗址的关系以及建设民族生态博物馆的必要性。应补充元上都遗址博物馆选址及建筑设计要求,避免对遗址环境造成影响。

(七)应补充居民搬迁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应补充遗址环境评估,增强环境治理与保护措施的针对性。

(九)应在补充当地气象资料和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制订防灾专项规划。

(十)应进一步细化考古工作计划,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全面廓清遗址的分布、内涵和布局,为深化保护规划、制订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管理机构,制订专项管理法规,有效遏制盗掘现象,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用途和道路交通调整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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