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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工程方案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660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 【生效日期】2008-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工程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工程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8〕660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呈报〈江西省景德镇市御窑厂窑址前期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赣文物字〔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御窑厂窑址前期保护工程方案》的现场勘察不充分,设计依据不足,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御窑厂遗址保护工程应根据《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实施。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立足遗址本体的保护,尽量减少对遗址的干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应进一步加强工程区域内的现场勘察,评估水文与地质条件,补充实测地形图和周边环境现状评估,为制订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进一步开展工程区域内的考古调查勘探,搞清地下遗存分布情况,确保工程不对遗址造成新的破坏。

(四)应评估工程涉及遗址的保存现状,分析破坏因素,制订遗址本体保护方案,确保遗址安全。

(五)应进一步论证建设保护房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功能要求和设计原则,确定合理的建筑、防排水及消防设计方案。同时,应考虑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

(六)应补充保护房内地面道路的设计。

(七)应进一步说明围墙的功能和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围墙砌筑材料和工艺的技术可行性,并补充围墙基础和保护房钢筋混凝土护坡的设计依据及施工要求。

二、请你厅组织方案设计单位与专业考古研究机构一起,按照我局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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