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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767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 【生效日期】2008-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767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展2008年浙江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1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家博物馆与宁波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合作,在浙江省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沿海区域开展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建议你局将此次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列入本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内容。

二、鉴于目前各地正在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此次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应以浙江省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专业人员为主。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在已有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制度,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整理出版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开展沿海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三、请依法取得此次水下工作区域的海域使用权或临时海域使用权,并在水下考古工作过程中注意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古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四、请你局加强指导,协调地方公安、边防、武警和交通等部门,配合做好此次调查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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