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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

(京政发[2008]32号)




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根据北京奥组委对国际奥委会做出的承诺和有关国际惯例,为保障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顺利出行,本市将特许其携导盲犬出行。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的顺利出行,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携导盲犬可以在本市出行,并应当遵守本市有关的法规规章。
第二条 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携导盲犬出行时,应为犬配带导盲鞍和有效标识。
第三条 境外导盲犬入境时,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经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导盲犬临时认证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后,发放临时导盲犬标识。
境外导盲犬在华期间,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管理。
境外导盲犬须与携带人同时离境。
第四条 境内导盲犬应按照规定强制免疫狂犬病疫苗,并具备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明,通过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导盲犬临时认证委员会的功能测试认定后,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临时导盲犬标识。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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