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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抗战时期之四大家族》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610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抗战时期之四大家族》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抗战时期之四大家族》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办政函〔2008〕610号)




香港凤凰卫视台湾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拍摄专题片《抗战时期之四大家族》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7月―11月拍摄陕西西安事变旧址、江苏南京原国民政府旧址、抗战胜利审判日军战犯原址、明故宫、浙江杭州笕桥中央航校旧址和奉化蒋氏故居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及使用单位商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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