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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8〕137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环函〔2008〕137号)




江苏南大戈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环境科技发展需要,你公司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和《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求及我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了我部组织的专家论证。现批准以你公司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为两年。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前沿,发挥技术带动与辐射作用,创新机制体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为国家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作用,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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