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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奥组委购汇、取现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经便字【2008】94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奥组委购汇、取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奥组委购汇、取现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经便字【2008】94号)




北京奥组委财务部:
你部《关于商请简化奥运会、残奥会赛时购汇手续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北京地区各奥运比赛场馆(名单见附件)向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和国际残疾人单项体育联合会官员购汇发放补贴,应持以下材料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一)购汇单位出具的购汇申请;
(二)北京奥组委关于将补贴资金下拨竞赛场馆的文件;
(三)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
(四)完税凭证或免于纳税、另行纳税文件。
二、北京地区各奥运比赛场馆团队办理上述购汇后,可在中国银行按实际需要提取外币现钞,并全部用于发放相关外汇补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你部应商中国银行于2008年10月17日前,将北京地区各奥运比赛场馆团队相关购汇、提钞情况汇总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四、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46号)适用于北京残奥会及其筹备期间和国际残疾人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员。
特此函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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