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广东省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8〕133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广东省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广东省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函〔2008〕133号)




广东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广东、湖南两省环境保护局向我部申请,我部同意委托广东、湖南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两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控制制备放射性药物单位的数量。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委托发证工作的情况总结。

二○○八年七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