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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8〕51号
  • 【发布日期】2008-07-07
  • 【生效日期】2008-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8〕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同意如期结案。

会议认为,自1996年以来,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高度重视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工作,议案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了水力资源开发,推进了节能减排,提高了上网电价,增强了小水电的发展后劲,增加了山区财税收入,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议案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小水电电价仍然偏低、部分县小水电上网价仍未按省综合平均收购价调整到位、小水电安全隐患较多、管理跟不上以及拖欠小水电电费等问题。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议案办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对下一步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措施也是可行的。

会议要求,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结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小水电发展工作的认识,加强小水电建设的规划、论证、审批、监管、验收,新建设的小水电要从严把关,确保小水电建设质量和安全,做到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加强对小水电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加快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农村电力市场;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和小水电业主的行为,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继续落实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大对山区小水电技术改造和电气化县建设的扶持;落实小水电全额上网,切实解决拖欠小水电电费问题,认真执行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过渡到同网同价,促进小水电健康发展。


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省政府从1996年开始组织实施。2002年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时,提出议案实施到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省政府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今年4月下旬,省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法制办,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分赴韶关、河源、梅州、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等8个市,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政府认为,实施议案12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大力监督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议案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的总体情况

(一)组织实施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议案的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小水电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议案实施期间,省政府明确由分管农口的副省长、副秘书长负责议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省水利厅安排一名副厅长负责具体组织,指定农电局负责承办,并明确了具体经办人员。二是加强检查督促。省政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每年均听取省水利厅汇报年度办理情况,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实施情况。三是完善制度建设。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6号)、《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6号)等文件,切实指导和规范议案实施工作。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把小水电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小水电议案各项政策,努力抓出成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议案主办单位作用,认真组织,努力协调;各协办部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推动议案顺利实施。五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

(二)有效落实议案目标任务。省政府在1995年和2002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时,针对广东省小水电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一是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领导和规划;二是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三是调整小水电电价;四是保障资金投入;五是实行优惠政策。通过议案实施,各项目标任务均得到有效落实,有力促进了小水电事业的迅猛发展。据统计,全省累计投入小水电建设资金约260亿元,其中中央电气化资金安排0.803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8.19亿元,地方自筹约251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按议案要求全额到位。小水电装机从议案实施前的234.23万千瓦增长到564.72万千瓦,年均新增装机30万千瓦,是议案提出的每年重点扶持新建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目标的3倍,完成技术改造装机约69万千瓦。小水电上网电价从0.176元/千瓦时(含税),提升到0.36元/千瓦时(含税)以上,其中省直管直供地区上网电价从今年8月1日起全部提高到0.3954元/千瓦时(不含税)以上。小水电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三)议案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推动水力资源开发,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扶持小水电发展政策,有效激发了社会办电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集体、个人和合资等多种办电形式,促进了山区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建农村小水电8894宗、装机564.72万千瓦,小水电已成为山区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大部分山区县(市)主要靠小水电供电,小水电遍布全省2/3的土地面积。小水电的开发,推动了山区供电电网建设,50个山区县(市)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供电体系,供电网遍及千家万户,农户用电率达99%以上,电炊率达20%以上。“九五”期间全省有13个县(市)、“十五”期间全省有22个县(市)分别通过初级农村电气化县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国家级达标验收。阳山县、乳源县被水利部评为“中国农村水电之乡”。

2.上网电价大幅提高,促进企业经营良性发展。

议案实施前,全省小水电上省网电价仅为0.176元/千瓦时(含税),远低于同期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约0.41元/千瓦时)。电价过低,使小水电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得不到保证,许多电站亏损严重,难以正常运转。议案实施后,各地根据省制定公布的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均调高了小水电上网电价。据了解,目前全省小水电平均上网电价已达到0.36元/千瓦时(含税),有些地方达到或超过了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0.3954元/千瓦时(不含税)。今年7月30日,省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县级供电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一步发文明确要求各地从今年8月1日起,严格执行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救活了一大批小水电企业,使它们扭亏转盈,实现了自身的滚动发展,有效地增强了小水电的发展后劲。

3.增加山区财税收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以实施议案为契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小水电。小水电创造的税收占山区总财税收入10%以上,成为山区财税收入持续增长的有力保障。据统计,2006年全省农村小水电发电量约173亿千瓦时,发电收入约62.69亿元,上缴财税收入约5.78亿元。阳山县、新丰县2005年的小水电财政收入分别占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3%和32%。小水电在山区县(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小水电发展为山区承接产业转移创造了有利条件,吸引了一大批优势产业转移到山区,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带动了山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壮大了县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日趋合理。如乳源县利用优惠电价政策招商引资,于1998年引进的东阳光实业总公司,其化成箔规模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生产基地。2005年销售收入为25亿元,上缴税收5000多万元。

4.增加基层组织收入,促进乡村脱贫致富。

农村小水电的发展,不断增强乡村集体经济,加快了乡村脱贫奔康步伐。据统计,全省山区30%乡镇、村委会的行政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村小水电。如乳源县14个乡镇,每个镇都有小水电;40个行政村,村村有小水电股份;240个自然村,村村分享小水电红利。乡镇集体经济的增强,使农民在教育、住房、医疗、交通、饮水等方面共享了小水电发展的成果。如陆河县8个镇每年小水电纯收入共984万元,平均每个镇政府小水电年纯收入120万元。位于陆河县最北端的螺溪镇,近年来通过兴建小水电站,全镇总装机约8400千瓦,年发电量2300万千瓦时,镇集体经济得到有效改善,各项工作走在全县前列。2004年,螺溪镇先后被评为“广东省固本强基工程省级示范点”,“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汕尾市文明村镇”。

5.提供了清洁能源,改善了生态环境。

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小水电功不可没。广东省小水电平均每年生产150亿千瓦时左右的清洁能源。小水电的发展为农村生活用电提供了保障,部分城乡居民实行以电代柴,减少了森林砍伐和有害气体排放,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了“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水、以电保林”的良性循环,促进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006年,全省8894座小水电站发电量约173亿千瓦时,相当于替代燃煤电厂发出相同电量条件下的煤耗量605.5万吨标准煤,同时相应减少煤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分别为908.25万吨和20.07万吨。2006年,电气化县以农村小水电代替燃料的用户占总户数的20%以上,森林覆盖率每年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如连山县把农村小水电开发与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2004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82.4%,比2000年提高6.4%,成为全省四个生态县之一,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

通过议案的实施,促进了广东省小水电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代管县小水电上网电价未按省要求的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0.3954元/千瓦时(不含税)调整到位。特别是小水电较多的韶关、清远、梅州、河源和肇庆等市,小水电收购价还不到0.35元/千瓦时(不含税);二是电网企业拖欠小水电电费问题比较严重。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电网企业共拖欠小水电电费约6.7亿元,其中韶关、清远、肇庆等市比较严重,影响了小水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生存发展;三是小水电安全管理形势严峻。农村小水电点多、面广、位置偏远,小水电企业投资主体变化很大,民营、私企大量涌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无法保证,同时出现了一批“四无”违规电站,部分电站设施、设备残旧老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

二、下一步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省政府将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小水电开发建设秩序,推动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小水电发展工作的认识。

小水电作为山区支柱产业之一,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具有社会效益。小水电在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加快广东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经济腾飞,促进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3月,张德江书记对广东省小水电发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广东省是小水电资源大省,发展小水电的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广东省小水电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要求省政府重点抓一下小水电发展问题。黄华华省长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张德江书记批示精神。李容根副省长就此专门召集有关单位对小水电的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符合广东小水电发展实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把小水电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上下联动,通力合作,把小水电发展工作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继续落实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政策。

1.议案结案后,我省农村小水电发展主要以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为载体进行。省财政原每年在省级水利资金盘子中安排的小水电建设议案资金4900万元,调整用于扶持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各级财政要按中央规定,支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水电安全生产的监管,同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小水电安全监督工作经费。

2.加快落实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50个代管县供电企业接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149号)要求,规范农村电力市场,尽快完成代管县供电企业接管工作。

3.继续对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广东电网公司,按规定程序和广东电网各种电源上网价的加权平均水平制定公布,其标准一般不低于三峡水电输送到广东省的落地价,不高于广东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

4.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6〕2号文关于小水电缴纳6%增值税的政策。电网企业要尽快解决拖欠小水电电费问题,电网企业拖欠电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管理。

1.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小水电建设质量。发展改革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小水电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其中1000千瓦以上由省审批或核准,500千瓦-1000千瓦由市审批或核准,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由县审批或核准。小水电水力资源开发权逐步实行业主招标,招标有关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其中2000千瓦以上由省审批,1000千瓦-2000千瓦由市审批,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由县审批。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加强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办理并网手续。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违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电力不予上网,工商不予注册登记。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四无”违规水电站清理整顿力度,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小水电站安全生产。

3.加快实现依法管理小水电站。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有关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规章,引导农村小水电站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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