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刘承俊到吉林省延吉市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1052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刘承俊到吉林省延吉市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刘承俊到吉林省延吉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052号)




吉林省文化厅:
你厅吉文发[2008]10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吉林省东北情演艺有限公司与吉林万恒广告有限公司共同邀请韩国歌手刘承俊,于2008年7月26日到吉林省延吉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七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