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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01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6号

关于核准北京绿色之乡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平谷大桃、燕山板栗、盘锦大米、桓仁大米、岫岩玉、鞍山南果梨、梅河大米、金华火腿、萧山萝卜干、高安腐竹、军山湖大闸蟹、窑湾蜜桔、东陂腊味、汉源花椒、郫县豆瓣等15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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