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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8】14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47号)




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公路的发展,探索总结这些地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经验,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经商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部确定了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单位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发展支持力度精神,充分体现部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的支持,决定从这些地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4个地(市、州)作为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具体是:新疆喀什地区、新疆兵团农十师、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陕西安康市、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宁夏固原市、云南临沧市、贵州铜仁地区、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广西河池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黑龙江黑河市。
二、主要示范内容
(一)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老少边穷地区”多渠道筹集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有效方式、适合“老少边穷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路面结构形式。
(二)针对“老少边穷地区”建设管理和工程技术力量现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质量监管模式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三)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养护管理模式以及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的有效措施。
(四)探索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模式。
(五)探索“老少边穷地区”乡镇客运站点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实用的农村客运组织方式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有效做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具体要求,定期组织对示范工程单位的指导与检查。示范工程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实施主体,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于7月底前函告部公路司。部将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为示范工程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示范工程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示范重点和示范内容,但必须注重实施效果。
(三)定点联系,加强沟通。为确保各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位厅领导定点联系示范工程单位,以便及时了解示范工程实施情况。为加强沟通与协调,部领导也将定点联系示范工程单位,名单附后。
(四)及时总结,推广成果。示范工程省份要将工程进展及有关实施情况按月编印《示范工程简讯》,送部公路司。此外,要归纳总结示范工程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推广。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农村公路现场会,交流推广示范经验和成果。

附件:部领导定点联系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部领导定点联系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名单

1.李盛霖部长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黑龙江黑河市
2.翁孟勇副部长 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云南临沧市
3.高宏峰副部长 贵州铜仁地区、广西河池市
4.冯正霖副部长 新疆喀什地区、新疆兵团农十师、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
5.徐祖远副部长 陕西安康市、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6.杨利民组长 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宁夏固原市、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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