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13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3
- 【生效日期】2008-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和渠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向项目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龙岩中心城市的工程项目,新罗区立项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市属以上工程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施工合同》),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凭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见附件2)。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征收。
今后每两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工伤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施工时间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限的应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六、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并在参保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其以上的按100%计算。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害的职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再转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于伤情较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实行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及时申请定点治疗,填报《工伤(职业病)定点治疗申请审定表》,并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受伤职工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初次医疗诊断病历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定点医疗手续,受伤害职工凭《工伤(职业病)定点治疗申请审定表》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治疗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十、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在审核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十一、建立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工伤事故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考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未能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按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权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和劳动监察等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保,农民工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农民工工伤待遇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建设项目报批、参保、基金使用和工伤事故等情况,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本通知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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