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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153号
  • 【发布日期】2008-06-22
  • 【生效日期】2008-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岩市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政综〔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龙岩市2008年度九龙江、闽江、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闽江流域(连城、长汀段)水质进一步改善,省控断面监测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

1、进一步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确保连城县2008年完成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征地和开工建设工作,2009年建成投产;2008年上半年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场(80吨/日)开工建设任务,2009年建成投产。同时要继续推进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工作。

2、进一步推进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连城、长汀 (馆前、童坊) 县要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继续开展并完善辖区内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进行检查,对未拆除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予以拆除;确定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为人民生活健康提供保障。

3、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落实畜禽养殖业禁建区要求,巩固养殖业治理成果,流域内连城县、长汀县政府要制定并实施辖区禁建区外养殖场限期治理计划,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养殖业治理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因地制宜推广生态种养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违规水电站清理,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良好环境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标准。

5、进一步推进工业污染源整治。老企业实施再提高工程,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原则上采取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实行集中控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新的工业污染源,加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在全流域内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连城县东方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及鸿泰化工有限公司废水闭路循环项目要在限期内全面完成。继续促进清洁生产,完成连城鸿泰化工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彻底清查关闭流域内“十五小”企业。

6、加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连城县要搞好流域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的建设,连城县2008年底前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分中心的建设,并制定出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2008年底前,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污染负荷占所在县相应污染负荷60%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监控中心联网。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连城县、长汀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2008年度整治计划,做到早部署、早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继续落实责任制,将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贯彻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切实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期完成。两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并每年依照《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2、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各地要尽快制定下达污染物减排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落实到企业,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确保按期完成。要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方要暂停审批新、扩、改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

3、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要坚持多方位筹集整治资金,及时申报、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落实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各市、县(区)政府根据辖区内流域实际情况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要加强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4、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环境安全,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设备。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6、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应用各种手段积极调动流域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经常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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