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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封核能辐照厂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封核能辐照厂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封核能辐照厂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332号)




开封核能辐照厂: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厂的钴-60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辐照装置在安全联锁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厂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你厂的辐照装置存在下列严重安全隐患,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制订整改计划并提交我部。

1、源的升降没有与钥匙连锁;

2、没有设置防人误入安全连锁装置;

3、没有设置无人复位按钮;

4、辐照室内必须安装紧急止动装置;

4、控制台上没有安装紧急止动装置;

5、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

6、安全系统不能实现断电降源;

7、没有储源井水处理和自动补水系统。

二、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三、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净化或去污,并治理达标。

四、在完成限期整改并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前,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厂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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