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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的审核意见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的审核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的审核意见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划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形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募集资金160亿元人民币,投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公司”)股权,其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认购人和受益人,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独立监督人,基本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你公司作为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投资契约约定,明确发起人、参与认购人、受益人的权益,并以你公司的名义,投资京沪高铁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要求托管人落实资产托管事项,确保投资计划资产安全完整;协调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履行职责,确保投资计划管理规范运作透明;会同其它发起人,合理选择委派人选,有效改善京沪高铁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参与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项目运营的知情权、表决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切实维护投资计划的合法利益。

四、你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加强流动性管理,跟踪评估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资产保全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股权变更、财产损失等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你公司及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股权投资计划运作和有关协议合法合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严禁发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定期不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计划运作情况和重大事件,准确披露投资计划管理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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