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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8〕34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8〕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要根据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后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的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所办中小学校

(一)省属国有企业(指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以经审计核实的2007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已设定抵押的校产由原企业负责办理解押手续。

(三)在职人员移交以2007年12月31日的在册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所在地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教辅及工勤人员按所在地同类学校的编制比例划转。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人员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在职教师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移交时已退休人员按规定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养老关系及养老金发放渠道、办法在过渡期3年内暂时维持不变,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由财政按所在地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予以补差,补差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3年过渡期后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退休金由财政承担。

(五)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办学经费及解决退休教师待遇等所需费用分担及拨付办法:

1.从移交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企业和省财政的承担比例原则上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75%、50%和25%,省财政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5%、50%和75%。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2.过渡期结束后,企业所办中小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全额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在其余地区的5年内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5年后的解决办法另行公布。

3.移交中小学的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7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在各自承担的期限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缴付给有关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规定逐年拨付给有关接收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4.离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经费渠道及拨付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办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

(一)企业所办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应尽快与企业分离,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纳入当地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移交条件尚未成熟的可以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继续管理,条件成熟后再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三)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的分担及拨付办法:

1.从移交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企业和省财政的承担比例原则上按粤府办〔2003〕5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前3年企业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75%、50%和25%,省财政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5%、50%和75%。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区机构,所需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2.过渡期结束后,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所办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在其余地区的5年内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5年后的解决办法另行研究。

3.移交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的补助基数原则上按所在地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人均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在各自承担的期限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缴付给有关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规定逐年拨付给有关接收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4.离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经费渠道及拨付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社会职能

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职能单位(如医院、市政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四、其他问题

(一)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资格认定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商所在地政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机构实行转让或改制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条件的,可按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有色金属、军工企业以及省属关闭破产煤矿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进度安排

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是核对确认阶段,由所在地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该项工作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是签署移交协议阶段,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分别与企业协商、拟订移交协议,报经省国资委、财政厅批准后签署协议,此项工作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是办理移交阶段,具体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此项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省国资委要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卫生厅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企业和所在地政府,切实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

各有关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作为实施和责任的主体,必须认真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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